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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建卫公罚[2019]0038号
    违法行为类型 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
    行政处罚内容 本局认为,一、你公司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许国娟、汪冬菊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一款“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组织从业人员每年进行健康检查,从业人员在取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后方可上岗”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并参照《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700元整的行政处罚。二、你公司未按卫生标准和要求对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进行保洁的行为,违反了《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提供给顾客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保证卫生安全,可以反复使用的用品用具应当一客一换,按照有关卫生标准和要求清洗、消毒、保洁。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规定,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公共场所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处以二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造成公共场所卫生质量不符合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依法责令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卫生许可证:(二)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的规定,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按照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原则,本局决定对你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1、警告;2、2、罚款人民币700元。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6-03
    决定机关 杭州市建德市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