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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大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67935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21100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89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4-05
    发布日期 2017-08-3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刘县委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 二、被告刘县委、被告王晓燕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付贷款本息25997.69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另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刘县委提供抵押的牌号为鲁BX1C12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130元及诉前保全费75元,共计1805元,由原告承担198元,四被告承担1607元。公告费600元由四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相应款项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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