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王大隆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8679356-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南商初字第21098号 |
案号 | (2017)鲁0202执89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05 |
发布日期 | 2017-08-30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山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确认解除原告与被告段存令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 二、被告段存令、被告宋月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向原告偿付借款本息128117.95元(上述利息计算至2015年9月30日,另自2015年10月1日起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至被告实际清偿之日)。 三、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原告对被告段存令提供抵押的牌号为鲁BU877U车辆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2元及诉前保全费1220元,共计4222元,由原告承担211元,四被告承担4011元。公告费600元,由四被告承担。因原告已预交,四被告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相应款项给付原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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