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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大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67935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21101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58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2
    发布日期 2017-09-18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被告于红梅之间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 二、被告于红梅、被告章方周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借款本金152527.22元及截至2015年10月1日利息479.62元、费用2376.48元,共计155383.32元。 三、就上述第二项债权,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对被告于红梅在抵押担保范围内对抵押的鲁B998QH号车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四、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按50%的比例对被告于红梅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五、驳回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568元,保全费1370元,公告费600元,共计5538元,由被告于红梅、被告章方周、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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