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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大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67935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71250号
    案号 (2017)鲁0202执5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03-02
    发布日期 2017-08-17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被告王栋签订的《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 二、被告王栋、被告纪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本息139136.62元; 三、被告王栋、被告纪颖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律师代理费8000元; 四、原告就上述费用,对被告王栋设定抵押的车牌号鲁BMB585车辆享有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五、原告就上述费用,对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名下245505622552账户4500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六、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经营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保证责任的,由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本判决上述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243元,保全费1270元,邮寄费120元,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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