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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王大隆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8679356-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南商初字第31238号
    案号 (2016)鲁0202执267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1
    发布日期 2017-01-26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被告李雪欣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专向分期付款合同(抵押类)》解除。 二、被告李雪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剩余借款本金、利息及滞纳金(利息、滞纳金计算至2015年10月1日),合计188106.74元; 三、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对上述第二项债务承担50%的连带清偿责任; 四、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五、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就上述第二项债权对被告李雪欣设定抵押的车牌号为鲁BC002G的车辆享有抵押权,可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六、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就上述第二项债权对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提供的质押保证金6045元享有优先受偿权。 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262元,保全费1520元,邮寄费6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6442元,由被告李雪欣、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被告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该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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