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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淳温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13MA****K63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7101民初1082号
    案号 (2020)沪7101执12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1-03
    发布日期 2020-12-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宝山青客公共租赁用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邦昊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费1,573,947.69元;   二、被告上海宝山青客公共租赁用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邦昊物流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本金257,149.45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8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以本金257,149.4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19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350,010.3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19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以本金709,638.4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自2019年12月5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的利息); 三、被告上海宝山青客公共租赁用房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邦昊物流有限公司公证费5,000元。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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