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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萧文华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61659940-2
    执行依据文号 (2015)鄂硚口民二初字第00219号
    案号 (2016)鄂0104执24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武汉市硚口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3-11
    发布日期 2016-03-2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湖北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它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武汉东方神韵纺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曾大山借款本金4610595元及如下利息:以4610595元为本金,按照月利率2%,从2014年3月2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二、被告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萧文华、肖萍、肖琼、杨晖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曾大山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2400元,由被告武汉东方神韵纺织有限公司、武汉文华集团有限公司、萧文华、肖萍、肖琼、杨晖负担(该款项原告已垫付,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给付原告)。 如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数额及《诉讼费缴纳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收款单位全称:武汉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市中院诉讼费分户;账号:079501040000393;开户行:农行武汉市民航东路分理处832886。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七日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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