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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陈林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780105-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宣中民四初字第00030号
    案号 (2016)皖18执10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9-12
    发布日期 2016-09-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飞达置业有限公司宁国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工程款16322676.92元; 二、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在16322676.92元工程款范围内就宁国御府小区1-11#楼工程折价或拍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 三、驳回原告合肥工程建设承包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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