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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苍公(消)行罚决字〔2018〕1591号
    违法行为类型 苍南县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由苍南县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负责建设的龙港镇中心区D地块商品房开发基建项目(法定代表人:陆军)将部分消防车通道改变成了绿化,占用消防车通道,经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决定给予苍南县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责令改正并处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苍南农村合作银行。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苍南县公安消防局 2018年12月26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8-12-26
    决定机关 苍南县县公安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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