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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11417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6)皖1226民初3081号
    案号 (2016)皖1226执141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1-21
    发布日期 2016-12-10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伪造证据妨碍、抗拒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陈永杰货款316547元。 二、驳回原告陈永杰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被告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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