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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童中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11417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江宁开商初字第00165号
    案号 (2016)苏0115执恢86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10-19
    发布日期 2017-01-01
    已履行
    未履行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谢红祥货款65036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2年1月1日起,以65036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给付之日止)。 二、被告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南京分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0804元,由被告安徽翔鹰公司南京分公司、安徽翔鹰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谢红祥先行垫付,被告安徽翔鹰公司南京分公司、安徽翔鹰公司在给付上述款项时应加付此垫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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