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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童中权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15114170-8
    执行依据文号 (2014)合民一初字第00632号
    案号 (2016)皖01执25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5-27
    发布日期 2016-10-19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款项6594508.78元及利息(自2014年9月25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款清息止)。 二、驳回原告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54245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9245元,由原告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1849元,被告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7396元。鉴定费167399.92元,由原告安徽伟宏钢结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83699.92元,被告安徽翔鹰建设有限责任公司负担837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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