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重庆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50010932****964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渝0109民初9960号 |
案号 | (2021)渝0109执3431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日期 | 2021-09-22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重庆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重庆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4 877 791.70元及违约金(以2 381 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4倍从2017年2月6日计算至2017年12月5日;以7 546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4倍从2017年12月6日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以7 046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4倍从2017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8年2月25日;以6 546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 的4倍从2018年2月26日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以6 046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4倍从2018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以 5 577 791.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4倍从2019年4月11日计算至2019年10月12日;以5 077 791.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4倍从2019年10月13日计算至2020年1月1日;以4 877 791.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4倍从2020年1月2日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 200.02元,由原告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 436元,由被告重庆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5 764.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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