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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重庆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10932****964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渝0109民初9960号
    案号 (2021)渝0109执343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日期 2021-09-2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重庆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重庆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货款 4 877 791.70元及违约金(以2 381 1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4倍从2017年2月6日计算至2017年12月5日;以7 546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4倍从2017年12月6日计算至2017年12月20日;以7 046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4倍从2017年12月21日计算至2018年2月25日;以6 546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 的4倍从2018年2月26日计算至2018年12月27日;以6 046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4倍从2018年12月28日计算至2019年4月10日;以 5 577 791.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4倍从2019年4月11日计算至2019年10月12日;以5 077 791.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4倍从2019年10月13日计算至2020年1月1日;以4 877 791.7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的4倍从2020年1月2日计算至付清时止)。 二、驳回原告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 200.02元,由原告福建南方路面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负担14 436元,由被告重庆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65 764.0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重庆建工葆晟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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