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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泾川县陇丰果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62082155****439Y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甘0821民初1056号
    案号 (2020)甘0821执748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0-12-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甘肃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泾川县正丰果蔬专业合作社、泾川县陇丰果蔬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归还原告辛军、李彩虹借款本金300000元,利息20667元(利息按约定年利率12%计算至2020年6月9日,之后利息按约定年利率12%另行计算,至履行清为止); 二、被告王永超、泾川县丰农农业生产资料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款汇至泾川县人民法院,账号:27248101040007385,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泾川县支行营业部)。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110元,减半收取计3055元,诉讼保全费2123元,由被告泾川县正丰果蔬专业合作社、泾川县陇丰果蔬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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