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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甬宁卫公罚〔2019〕060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海锦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对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案
    行政处罚内容 宁海锦茂酒店管理有限公司2019年5月15日在宁海县桃源街道兴海北路596号存在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的吸烟行为予以劝阻、制止的行为,违反了《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一项规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医疗服务场所、教学活动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公共电梯间和其他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内吸烟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处五十元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前款规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不及时告知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当地卫生主管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的规定,构成了“对违反规定的吸烟行为不予劝阻、制止”的违法行为。依据《宁波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宁波市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规则》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拟对该公司作出以下行政处罚:1.警告;2.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2000.00)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7-05
    决定机关 宁波市宁海县宁海县卫生健康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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