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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迪普拓普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吉占涛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6039562-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大商初字第00152号
    案号 (2016)苏0982执20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6-01-14
    发布日期 2016-03-1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迪普拓普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向原告江苏鑫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支付加工定作费人民币192483元,并承付其中8万元自2014年11月21日起、5万元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 二、被告吉占龙对被告迪普拓普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的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江苏鑫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 被告如不能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12元,减半收取2506元,由原告江苏鑫龙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06元,被告迪普拓普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被告吉占龙对被告迪普拓普机械设备(北京)有限公司应负担的诉讼费2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10份,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12元(上诉法院开户银行及账户:收款人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汇缴专户;开户行江苏省盐城市农行中汇支行;账号******1;附言说明交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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