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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深卫医罚[2019]23号
    违法行为类型 2019年3月26日,卫生监督员在调查中发现深圳阳光整形美容医院及医师罗志敏于2017年9月12日为患者蒋亚玲进行“耳软骨辅助鼻尖成形术”前未取得患者蒋亚玲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存在实施手术前未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违法行为。
    行政处罚内容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19-05-09
    决定机关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