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深卫医罚[2019]2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9年3月26日,卫生监督员在调查中发现深圳阳光整形美容医院及医师罗志敏于2017年9月12日为患者蒋亚玲进行“耳软骨辅助鼻尖成形术”前未取得患者蒋亚玲或者其近亲属的书面同意,存在实施手术前未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书面同意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五条、第五十条的规定,未履行相关义务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5-09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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