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深卫医罚[2019]9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19年2月13日,卫生监督员在调查中发现深圳阳光整形美容医院护士张纪香于2018年4月1日书写患者倪四元的《手术护理记录单》时未及时签名,存在未按照规定书写病历的违法行为。 |
行政处罚内容 | 医疗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罚款;对负有直接责任的卫生技术人员,责令暂停执业六个月;对负有直接责任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处五千元罚款: (一)医师未经亲自诊查、调查,签署诊断、治疗、流行病学等医学文书或者有关出生、死亡等医学证明文件的; (二)隐匿、伪造、篡改、销毁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 (三)出具虚假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病历的; (四)泄露患者个人资料或者隐私的。 其他未按照规定签署医学文书、医学证明文件,书写病历或者未按照规定保管病历的,由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医疗机构改正,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3-11 |
决定机关 |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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