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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50276****692D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沪74民初3369号
    案号 (2020)沪74执516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上海金融法院
    执行法院 上海金融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日期 2021-07-28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上海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借款本金19,735,072.44美元;二、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自2020年1月13日至2020年7月24日期间的违约利息共计672,202.81美元,以及以19,735,072.44美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02025%自2020年7月25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违约利息;三、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律师费人民币848,000元;四、被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上述第一至第三项所确定的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在履行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追偿。五、驳回原告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其余诉讼请求。若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61,246.47元(原告马来西亚马来亚银行有限公司上海分行已预缴),由被告山东科瑞石油装备有限公司、山东科瑞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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