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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乐公(消)行罚决字〔2017〕0263号
    违法行为类型 乐清市橙爱玩国亲子健身有限公司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乐清市城南街道伯乐东路668号银泰百货三层036号铺位的乐清市橙爱玩国亲子健身有限公司(使用性质:公众聚集场所,建筑面积:520平方米,法定代表人:王晓霞)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决定给予乐清市橙爱玩国亲子健身有限公司责令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自行将乐清市橙爱玩国亲子健身有限公司停产停业;并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乐清市建设银行(账号:33001627535053009173-0401)缴纳罚款。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乐清市公安消防局 2017年7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7-31
    决定机关 乐清市公安消防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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