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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新沂市远大畜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吴云清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5930858-3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新双商初字第00003号
    案号 (2015)新双执字第0024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徐州市新沂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5-06-24
    发布日期 2015-08-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新沂市远大畜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陈龙砖款70000元及利息损失{自2014年3月27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的基准利率的1.82倍[(1﹢40%)﹢(1﹢40%)×30%]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但以17000元为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驳回原告陈龙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975元,减半收取987.5元,由被告新沂市远大畜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陈龙已经预交,本院不再退还,被告新沂市远大畜禽有限公司在给付案款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陈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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