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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10224****34XC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91民初6885号
    案号 (2021)辽0191执757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31
    发布日期 2021-06-0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宏借款160,000元并支付利息16,000元;二、被告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宏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6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原告刘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20元,由被告东北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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