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孙学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10209776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年海民(商)初字第42204号 |
案号 | (2016)京0108执778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6-07-28 |
发布日期 | 2016-09-2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罗为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建国借款本金一百二十万元,并支付利息(自二0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至借款本金一百二十万元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息百分之二标准计算)。二、被告北京高祥府清真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对罗为民的上述偿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被告北京高祥府清真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为民追偿。如果被告罗为民、北京高祥府清真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万三千一百二十元(原告刘建国已预交),由被告罗为民、北京高祥府清真餐饮有限公司、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并按不服部分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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