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常州德美置业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32040005****265Y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苏0412民初2665号 |
案号 | (2018)苏0412执105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常州市武进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8-03-05 |
发布日期 | 2019-06-19 |
已履行 | - |
未履行 | - |
省份 | 江苏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福隆医用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代偿款46182800元,利息381760.93元(计算至2016年12月8日),并承担以46182800元为本金,自2016年12月9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如被告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不能足额偿还原告福隆医用材料(中国)有限公司代偿款,不足部分由常州立豪投资有限公司、徐岳忠、常州德美置业有限公司、许斌各向福隆医用材料(中国)有限公司各承担五分之一的还款责任。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623元,由常州国际医疗器械城有限公司、常州立豪投资有限公司、徐岳忠、常州德美置业有限公司、许斌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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