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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仑(消)行罚决字〔2020〕0111号
    违法行为类型 宁波恒逸物流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位于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富山路33号的宁波恒逸物流有限公司消防控制室未实行二十四小时值班制度,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二条,决定给予宁波恒逸物流有限公司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兴港支行(宁波市北仑区四明山路778号,账号:3901180311200530166,单位编码:308001;项目编码:03010101)。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宁波市北仑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0年7月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7-07
    决定机关 北仑区公安分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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