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桐卫医罚〔2021〕153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01^02 |
行政处罚内容 | 本机关依法查明:2021年1月3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桐庐华医医院未经核准擅自开展临床免疫、血清学专业医学检验活动(查实的违法所得人民币4846元)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规定;同时参照《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三、(二)E.29“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诊疗活动累计收入3000元以上的,或给患者造成伤害的,或超出登记的诊疗范围的诊疗活动3个月以上的。违法程度较重,裁量幅度:罚款3000元并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裁量标准,另外依据《卫生部关于实施吊销有关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6〕237号)“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对医疗机构诊疗活动超出登记范围或者使用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和技术工作情节严重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吊销医疗机构相关诊疗科目的执业许可”的规定,经合议和集体讨论,给予桐庐华医医院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并吊销桐庐华医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2021年3月18日至2021年7月15日期间,桐庐华医医院未按照规定进行2020年度《放射诊疗许可证》校验(时间近4个月)的行为违反了《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同时参考《浙江省卫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二、(二).D.56“未办理诊疗科目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校验时间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的。违法程度较重,裁量幅度:警告,罚款2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裁量标准,经合议和集体讨论,给予桐庐华医医院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的行政处罚。本机关决定对桐庐华医医院作出警告,处罚款人民币伍仟伍佰元整(¥5500.00),并吊销桐庐华医医院《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医学检验科诊疗科目执业许可的行政处罚。罚款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缴至中国农业银行桐庐县支行,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学圣路337-353号,帐号:19065101040001172,帐户:桐庐县财政局财政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桐庐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桐庐县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停止执行本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桐庐县卫生健康局2021年10月14日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10-14 |
决定机关 | 桐庐县卫生健康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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