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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上海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1012035****638W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苏0114民初4516号
    案号 (2021)苏0114执103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南京市雨花台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3-03
    发布日期 2021-03-31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苏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上海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国璐建材经营部支付货款246058元及利息(以198221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以48162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1日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二、被告牛永承对被告上海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上海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牛永承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南京市雨花台区国璐建材经营部支付律师费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8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51元,减半收取2525元,保全费1820元,合计4345元,由被告上海齐材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牛永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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