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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21020074****071G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283民初4506号
    案号 (2019)辽0283执3803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05
    发布日期 2019-12-12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辽宁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26日前给 付原告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8,000,000元 (合同编号为2018020810009)的利息978,360元。 二、被告杨洪举、李芬英、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 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杨洪举、李芬英、 庄河市企业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 被告大连卓远重工有限公司进行追偿。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案件受理费6,792元,由四被告负担。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 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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