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44190073****478A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1971民初32859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19)粤1971执14336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9-05-24 |
发布日期 | 2019-08-0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广东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网上立案编号【Z10840196631546】。一、被告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偿还贷款本金2899983.33元、利息5622.22元及罚息、复利(暂计至2018年10月18日,罚息77599.58元、复利149.58元;后续罚息及复利分别以尚欠本金、未付利息为基数均按固定年利率12%计算至案涉贷款本息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朱革飞、朱新微对被告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368.77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19368.77元(原告已预交),由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4.41元,由被告广东宏伟泰精工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朱革飞、朱新微负担19364.36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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