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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鸿洪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正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2011306****877L
    执行依据文号 (2016)黔0103民初5968号民事判决书 (2017)黔 01 民终2625 号民事判决书
    案号 (2018)黔0103执324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云岩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暂无
    立案日期 2018-11-19
    发布日期 2018-12-27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审正文: 一、贵州鸿洪投资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200000元给毛孝田,并支付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5年4月20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320元,减半收取2660元,由被告贵州鸿洪投资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已由原告预交,被告在履行本判决时一并支付给原告)。 二审正文: 一、 撤销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 0103 民 初 5968 号民事判决第二项; 二、 变更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2016)黔0103民 初 5968 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贵州鸿洪投资有限公司、卢正洪 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毛孝田一次性偿还借款人民币 200000 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 200000 元为基础,从 2015 年 4 月 20 日起按月利率 2%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 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含一般债务利息和加倍部分债务利 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 2660 元(已减半收取),由卢正洪、贵州 鸿洪投资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 5320 元,由卢正洪、 贵州鸿洪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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