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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贵州鸿洪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卢正洪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061017877
    执行依据文号 (2017)黔0113民初772号
    案号 (2017)黔0113执1575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白云区法院
    执行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7-10-11
    发布日期 2017-10-12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贵州鸿洪投资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张瑜借款本金20万元及逾期利息(其中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10月28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为止、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3月4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为止,以本金5万元为基数,自2015年4月23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付清为止); 二、驳回原告张瑜的其余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605元,减半收取2803元(原告张瑜已预交),由被告贵州鸿洪投资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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