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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7〕0116号
    违法行为类型 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负责的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南河沿路南侧的中梁首府工程施工现场未落实消防安全措施,违反了《浙江省消防条例》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根据《浙江省消防条例》第六十条,决定长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责施工的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南河沿路南侧的的中梁首府施工现场责令停止施工,并处罚款人民币捌仟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余姚市工商银行(帐号:3901310011200530143),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南河沿路南侧的中梁首府施工现场停止施工。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31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31
    决定机关 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彭建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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