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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余公(消)行罚决字〔2017〕0115号
    违法行为类型 余姚市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凤山街道南河沿路南侧)施工现场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案
    行政处罚内容 现查明你单位投资建设的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南河沿路南侧的中梁首府4#楼未经消防验收擅自投入使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决定余姚市中梁宏置业有限公司投资建设的中梁首府4#楼停止使用,并处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的处罚。执行方式和期限: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交余姚市工商银行(帐号:3901310011200530143),并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将位于余姚市凤山街道南河沿路南侧的中梁首府4#楼停止使用。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名称及日期: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2017年5月27日。
    处罚决定日期 2017-05-27
    决定机关 余姚市公安消防大队
    法定代表人 彭建斌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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