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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00058****515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2725民初1121号
    案号 (2021)黔2725执恢30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日期 2021-11-23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限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清偿所欠原告谢光剑工程款人民币三百五十九万零九百七十万元(359.097万元); 二、由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二十万元(20万元)。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如被告在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给付义务,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9910元(本院立案时已向原告减半收取17760元,后又补交诉讼费2150元),由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并在交付上述款项时直接交给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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