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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50000058****515N
    执行依据文号 (2018)黔2725民初3700号
    案号 (2019)黔2725执521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03-26
    发布日期 2019-10-30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贵州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王小剑劳务工资人民币十一万五千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承担(此款系缓交,限被告海南中航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直接向本院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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