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 浏览历史
  • 清除
  • 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京海)食药监食罚〔2018〕300671号
    违法行为类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2015版)第2条第1款第0项;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15版)第35条第1款第0项
    行政处罚内容 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经营的行为属于违反许可类行政审批事项,符合《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试行)》第七条第(二)项的情形,建议从轻处罚,拟对当事人处罚如下:1、没收用于违法经营的工具和原料:猪肉5斤、刀1把;2、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18-08-24
    决定机关 海淀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