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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山东龙楷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7070577****237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784民初2736号
    案号 (2021)鲁0784执359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丘市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安丘市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11-11
    发布日期 2022-05-19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山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梅梅、刘增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借款本金111053.95元及利息906.04元(计算至2020年7月28日),合计111959.99元,并按合同约定利率向原告支付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丘市支行对登记在被告张梅梅名下的抵押房产(房权证登记证号为安丘房权证城区字第0085246号,坐落于安丘市商场路东段永盛锦园17#楼东4单元608室,他项权利证为安丘房他证城区字第0037292号)享有抵押权,并有权就抵押房产处置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山东光大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30元(已减半),诉讼保全费1120元,由被告张梅梅、刘增、山东龙楷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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