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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金东阳综执〔2020〕罚决字第09-0054号
    违法行为类型 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案
    行政处罚内容 2020年08月06日10时27分,被处罚人在东阳市巍山镇渼沙北路7号,将可回收物(塑料瓶)、其他垃圾(使用过的塑料袋)、有害垃圾(废弃口罩)混合投放在垃圾桶内。执法队员责令被处罚人在2020年08月06日10时55分之前改正,被处罚人逾期未整改。2020年08月06日11时05分,被处罚人在东阳市巍山镇渼沙北路7号,将可回收物(塑料瓶、硬纸板)、易腐垃圾(菜叶)、其他垃圾(使用过的塑料袋)混合投放在垃圾桶内。本机关认为,被处罚人在东阳市巍山镇渼沙北路7号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已构成未分类投放生活垃圾行为。依据《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佰元整。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8-18
    决定机关 东阳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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