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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44030075****563T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深中法商初字第255号
    案号 (2019)粤03执恢709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9-11-11
    发布日期 2020-06-16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广东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二)项、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二百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偿还垫付款本金122544269.23元及逾期利息(截止2015年11月18日的利息计367632.81元,之后的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至还清垫款之日止); 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有权将被告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名下的存单(存单编号:02-000011029)兑现并在本判决第一项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被告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三、被告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高士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对被告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所负担的本判决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高士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清偿债务。被告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高士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追偿; 四、被告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支付保费59452.05元及滞纳金(按日利率万分之十计算,自2015年11月14日计至清偿之日止); 五、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被告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高士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一审案件受理费656359.51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390元,共计661749.51元(已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田支行预交),由被告深圳市盟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深圳市金融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深圳高士达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连带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上诉状副本,上诉于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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