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泰)市监(食)罚决字〔2019〕71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违反食品安全法规 |
行政处罚内容 |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和露酒国家标准GB/T27588-2011第8.1.1“预包装露酒标签GB10344执行,并标明含糖量”之规定。”属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白凤”乌鸡酒的行为。由于当事人在该案中能积极配合调查,立案后主动采取措施纠正违法行为。依据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以从轻行政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江西省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二项“从轻处罚裁量标准”第2目“货值金额4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处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规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48元;2、罚款2万元。 |
处罚决定日期 | 2019-06-24 |
决定机关 | 泰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林金亮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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