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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成都市金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59206462-1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91民初12870号
    案号 (2018)川0191执5584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7-18
    发布日期 2018-12-20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四川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谢刚、欧阳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夏佳秀归还借款本金300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为:以30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14年7月11日起计算至被告谢刚、欧阳琨本金归还之日止); 二、被告成都市金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谢刚、欧阳琨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驳回原告夏佳秀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8550元、公告费300元,均由被告谢刚、欧阳琨、成都市金宏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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