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北京中传华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3443204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京04民初655号 |
案号 | (2021)京04执恢24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2-07 |
发布日期 | 2021-07-28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北京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北京中传华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刘惠文(LIU,HUI-WEN)偿还借款本金总计人民币751万元;二、北京中传华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于2019年6月30日前向刘惠文(LIU, HUI-WEN)偿还利息。以所欠本金人民币751万元为基数,按照每月2%计算利息,如按期还款,则按照每月1%计算利息。利息计算期限从2019年2月11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三、本案的保全费用5000元、保全保险费用18000元由袁智武负担。由于上述两笔费用已由刘惠文(LIU,HUI-WEN)支付,袁智武在2019年6月30日前与借款本金人民币751万元一并偿还给刘惠文(LIU,HUI-WEN);四、袁智武、毕树春、王丽对北京中传华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的上述款项的偿还承担连带还款责任;五、如北京中传华鑫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部分还款,应优先偿还本调解书主文第三项的费用,即保全费用、保全保险费用。此两笔费用付清之后,再按照本调解书主文第二项、第一项的顺序偿还,即按本调解书主文的借款利息、借款本金的顺序偿还;六、诉讼费64531元,减半收取为32265.5元,由被告袁智武负担。 |
满商公司网
2亿企业免费查
企业信息变动早知道
欢迎登录
没有账户?立即注册
获取验证码
找回密码
返回登录
欢迎登录
返回登录
获取验证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