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78308388-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马民三初字第00108号 |
案号 | (2021)皖05执315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3-09 |
发布日期 | 2021-05-27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安徽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和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1580万元,并偿付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以1580万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被告安徽泰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周剑峰对第一项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已承担责任部分向被告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追偿或者要求承担连带责任的其他保证人清偿其应当承担的份7额;三、驳回原告和县振兴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660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21600元,由被告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安徽泰华(集团)建设有限公司、周剑峰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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