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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周剑锋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4052378****884L
    执行依据文号 (2017)皖0523民初568号
    案号 (2018)皖0523执432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18-06-21
    发布日期 2018-07-31
    已履行 -
    未履行 -
    省份 安徽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与被告何坚平、唐华、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于2013年7月30日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 二、被告何坚平、唐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借款本金347,758.34元及利息(计算至2016年3月21日,利息为3784.55元,自2016年3月22日起,以借款本金347,758.34元为基础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利率的1.3倍为标准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并支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因追索该款产生的律师费20,000元; 三、被告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 四、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县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873元,由被告何坚平、唐华、安徽香泉温泉度假村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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