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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决定书文号 穗港局埔交罚(2020)HP03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反《国内水路运输辅助业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从事船舶代理、水路旅客运输代理、水路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经营者的名称、固定办公场所及联系方式、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变更或者终止经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备案。
    行政处罚内容 处贰仟元整(¥2000元)罚款。
    处罚决定日期 2020-09-10
    决定机关 广州市港务局
    法定代表人 -
    备注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v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