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港长通机械(沈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0666****038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沈河民四初字第02069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恢79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21-01-11 |
发布日期 | 2021-07-06 |
已履行 | 暂无 |
未履行 | 暂无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新港长通机械(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 000万元; 二、被告新港长通机械(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2 000万元的利息337 623.61元 (含罚息及复利,截至2015年10月15日); 三、被告新港长通机械(沈阳)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支付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2 000万元的利息(含罚息及复利,从2015年10月16日至本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双方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标准计算); 四、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就本判决确定的债权对被告新港长通机械(沈阳)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路8甲6-1-1号、6-1-2号、6-1-3号房屋及位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八号路8甲6-1号国有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被告王晓辉、被告于丽红对本判决的第一至三项内容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案件受理费143 490元,保全费5 000元,由被告新港长通机械(沈阳)有限公司负担,被告王晓辉、被告于丽红承担连带给付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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