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新港长通机械(沈阳)有限公司 |
法定代表人 | 关振义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 66253103-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01民初553号 |
案号 | (2017)辽01执267号 |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全部未履行 |
立案日期 | 2017-04-27 |
发布日期 | 2017-04-28 |
已履行 | |
未履行 | |
省份 | 辽宁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阳汇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借款本金98,680,891.03元; 二、被告辽阳汇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偿还98,680,891.03元的利息(截止2015年12月31日,利息为2,003,616.16元;从2016年1月1日起以未付本金为基数,按约定计算至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 三、被告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新港长通机械(沈阳)有限公司、辽宁长通板材加工有限公司、王晓辉、于丽红对上述第一、二项给付义务按约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四、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被告辽阳汇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王晓辉抵押财产在合同约定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五、驳回原告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执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5,223元,由被告被告辽阳汇通精密薄板有限公司、辽宁铜业集团有限公司、新港长通机械(沈阳)有限公司、辽宁长通板材加工有限公司、王晓辉、于丽红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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