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详情
决定书文号 | 南市监处字〔2021〕 24 号 |
违法行为类型 | 2020年5月14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生产的一次性防护口罩(非医用)[型号规格:17.5(±1)×9.5(±0.5)cm]产品进行抽样检验。经检验,当事人2020年4月30日生产的9600个一次性防护口罩产品不符合GB/T 32610-2016《日常防护口罩型口罩技术规范》标准要求,不合格项目:过滤效率、防护效果。上述一次性防护口罩产品货值金额为14400元,除封存留样的50个产品存放在广东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外,其余产品均已自行销毁,无违法所得。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是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0年5月14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抽样工作单》1份;2、2020年6月18日《检验报告》1份;3、2020年6月19日《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检验结果送达书》1份;4、2020年8月4日《现场笔录》1份;5.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法定代表人陈新志身份证复印件1份、《委托书》1份、受委托人邹玉婵身份证复印件1份;6.2020年10月16日对受委托人邹玉婵进行调查的《询问笔录》1份;7.《订购单》、《进货单》、《生产领料单》、《产品入库单》各1份;8.上述相关执法文书的送达回证。 |
行政处罚内容 | 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生产、销售不合格产品,并对当事人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生产的一次性防护口罩产品100个;2、处以人民币20160元罚款。 |
处罚决定日期 | 2021-01-14 |
决定机关 | 佛山市南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法定代表人 | - |
备注 | 所报材料真实合法,一切责任由当事人自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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