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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失信被执行人 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
    身份证号码 / 组织机构代码 9136098306****099H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赣0821民初2504号
    案号 (2021)赣0821执40号
    作出执行依据单位 吉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法院 吉安县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全部未履行
    立案日期 2021-01-06
    发布日期 2021-05-25
    已履行 暂无
    未履行 暂无
    省份 江西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 被告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向原告吉安县祥和煤业有限公司支付保证金800000元及其利息(滞纳金)(利息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18年5月7日起按年利率8%计算至2020年5月29日;滞纳金以800000元为基数,从2020年5月30日起按日万分之五计算至实际履行支付完之日止)。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700元,由被告江西常鑫仓储管理有限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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